7月23日,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《關于進一步穩定房地產市場的通知》(簡稱“湘十一條”),出臺樓市分類調控、區域聯動調控等11條舉措,要求自即日起施行。
一、實施樓市分類調控
“湘十一條”強調,長沙市繼續嚴格執行限購等調控政策,堅決遏制投資投機性住房需求,確保房地產市場基本穩定。
長沙以外其他市州和縣市,商品住宅庫存去化周期低于6個月的,要重點抓好控房價、防風險,防止房價過快增長;商品住宅庫存去化周期處于6至15個月的,要關注商品住宅銷量、價格和庫存的變化情況,確保房地產市場基本平穩;商品住宅庫存去化周期超過15個月的縣市要繼續實施去庫存政策。
二、實行區域聯動調控
“湘十一條”指出,為防止長沙樓市調控的“溢出效應”沖擊和影響周邊地區,要切實加強長株潭地區穩房價工作的統籌。株洲市、湘潭市要密切關注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,一旦市場有過熱跡象,要及時出臺有針對性的調控措施,確保當地房地產市場基本平穩。
三、制定實施住房發展規劃
“湘十一條”要求,各城市要按照住建部今年出臺的《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》要求,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、住房供需狀況、人口變化情況,科學編制住房發展規劃,明確住房發展目標、重點任務和政策措施,合理確定住房和用地供應規模、結構、時序,引導相關資源合理配置。
城市住房發展規劃報上級政府備案后實施,主要目標和指標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預期指標管理。2018年底前,長沙市要按照住建部要求編制完成住房發展規劃,并報住建部備案后向社會公布實施。
四、因地制宜推進棚改貨幣化安置
“湘十一條”明確,商品住宅庫存去化周期低于15個月的市州、縣市,應當控制貨幣化安置比例,更多采取新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;商品住房庫存量大、市場房源供應充足的市州、縣市,可以繼續推進棚改貨幣化安置。
五、完善住房公積金信貸政策
“湘十一條”強調,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文件要求,商品住宅庫存去化周期低于12個月的市州、縣市,應當適當提高第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,停止第三套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。其中,商品住宅庫存去化周期低于6個月的,繳存職工購買第二套自住商品住房建筑面積超過144平方米(含本數)的,暫停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。各市州應當根據本條規定,結合當地庫存情況,適時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措施。
六、嚴格新建商品住房銷售管理
“湘十一條”要求,房價上漲過快的市州、縣市,要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預售價格管理,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合理定價;對具備預售條件拖延上市、變相捂盤的項目,要嚴肅查處,記入開發企業不良信用記錄,并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。
七、規范發展二手房市場
“湘十一條”明確,將二手房與新建商品房納入統一的市場監測、監管和調控范圍。全面落實二手房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制度,積極推行網簽備案合同價、銀行貸款評估價、納稅評估價“三價合一”,嚴厲打擊“陰陽合同”和“高評高貸”現象。加強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,尚未實行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的,要加快制定監管辦法。
八、堅決打擊投機炒房
“湘十一條”強調,加強房地產市場執法檢查,嚴格規范開發、銷售、中介行為,對開發企業不執行“一房一價”、捆綁搭售、收取定金、捂盤惜售、炒作“學區房”、惡意哄抬房價以及房地產中介機構炒作房源、發布虛假信息、制造市場恐慌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,要堅決查處,公開曝光,形成震懾,實行多部門失信聯合懲戒。
九、建立房地產長效機制
“湘十一條”要求,各地在加強短期調控、引導需求的同時,要注重短期調控與長效機制的有效銜接,從傳統的需求端調節抑制逐漸向供給側完善轉變,加快建立符合當地實際、適應市場規律的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制。
十、加強輿論引導和預期管理
“湘十一條”指出,加強房地產市場相關信息公開,建立住房供應信息定期發布機制;加強政策解讀,引導居民理性消費,防止虛假信息和不實猜測、評論誤導群眾。嚴厲打擊利用自媒體公眾號等網絡媒體炒作渲染房價上漲、散布虛假信息等行為,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,穩定市場預期。
十一、落實穩定樓市主體責任
各地要切實承擔起穩定房地產市場的主體責任,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研判分析,根據住房市場供求關系和庫存情況,按照“一市一策”“一縣一策”的原則,因城、因時施策,綜合運用多種手段管理調控房地產市場。對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、房地產市場波動大的市州、縣市,將報省政府進行約談和追責。